我们购买的商品房包含两种权利,一是土地使用权,二是房屋所有权。土地使用权有期限,例如50年,而房屋所有权是永久性的,直到建筑物报废。土地使用权到期后,我们只拥有建筑物的产权。如果国家没有建设计划,我们需要按照当时的土地出让金水平,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延续土地使用权。如果国家有建设计划,例如修路、建设公共设施、拆迁建新楼等,国家将取回土地并按照我们的建筑物折旧程度补偿一定金额,然后我们需要搬离。 根据《物权法》第149条规定,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后会自动续期。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,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办理。如果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有约定,按照约定执行。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则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这个自动续期条款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,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,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,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,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。 尽管《物权法》没有明确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,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是否能够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,但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,配套法律、法规将对《物权法》相关部分进行补充。物权法规定,70年后房屋坐落土地将自动延期70年(商业用地是40年,其他用地是50年)。但是房主必须续交70年土地出让金,具体金额和缴纳办法目前国家还未公布。如果房子使用年限到了,变成危房,那么拆迁时会给我们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和房屋拆迁费,但拆迁费应该很低,因为房子本身折旧几乎没有价值了。 在商品房买卖中,最重要的是两张证:土地证和房产证。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根据建筑用途类型有所不同,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,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。有关住宅用地所使用年限,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,《条例》中规定:住宅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,综合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。如果我们正准备购买的房产是房产开发商原先办理的综合用地,现在其中的部分已开发为商住房,其使用年限为50年低于出让的最高年限,那么这是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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